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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某生物制药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9-04-08

明萌律师--陈浩军 | 范某与某生物制药公司劳动争议案

明萌律师事务所 2月18日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范某入职某生物制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任销售经理职务。公司始终未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范某交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2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资打入范某工资卡中。2015年12月,公司以需要裁减人员为由,通知范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将范某予以辞退。2016年3月11日,公司向范某发送《离职证明》一份。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合本案,范某2012年2月20日入职,公司应当在2012年3月20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至2015年12月公司辞退范某,范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2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那么劳动者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时,诉讼时效是从入职第2个月起算还是从离职之日起算?

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劳动报酬,应当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赔偿金性质,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每个地方的做法也都不同。范某所在的某生物制药公司是西安市的一家公司,而西安市的通行做法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因此范某请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

  

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问题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合本案,范某2012年2月20日入职,2015年12月公司以需要裁员为由将范某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范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范某2012年2月入职,公司一直未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2月视为范某已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公司 ,公司单方面以需要裁员为由与范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向范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6年3月范某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作为劳动者,范某需要举证证明其与某生物制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外需要举证证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由于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范某支付工资,故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也可以证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还有些工资以个人账户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诸如工资条、工作牌、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便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足够的证据来维权。

本案中范某从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工作期间为3年零9个月,公司应支付范某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范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939元,因此公司应支付范某经济赔偿金:3939×4×2=31512元。

仲裁委在审理中支持了范某要求公司支付31512元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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